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该是有权处分吧?有权处分为什么还会有善意第三人呢?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不是无权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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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6 | 提问时间:06/10 20:48
您好,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就是无权处分
对于动产抵押而言,则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因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动产抵押可能并没有办理登记。如果在动产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第三人又不可能知道动产之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所以,第三人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作为善意的买受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另根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因此,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并不知情,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该动产之上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06/1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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