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22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当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22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6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33.8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存入银行。则2×22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该项业务确认的“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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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5 | 提问时间:2024 06/05 16:42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销售收入 + 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已在销售商品时处理)
贷:其他应付款 200万元(销售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已在销售商品时处理)
到2×22年6月30日为止,甲公司因该项业务确认的“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为260万元。
2024 06/0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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