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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限制性股票稀释每股收益时,不是假设限制性股票在期初可以行权了吗,为什么行权价格=行权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获取的职工服务公允价值,而不是行权价格+期初尚未获取的职工服务公允价值。
84785045 | 提问时间:06/04 19:5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计算限制性股票稀释每股收益时,我们确实假设限制性股票在特定时间点(通常是期初或授予日)已经发行,但尚未转换为普通股。然而,这个假设并不是简单地认为限制性股票在期初就可以立即行权,而是基于一种“转换假设”,即假设这些限制性股票在特定期间(如整个会计期间)内以某种方式转换为普通股,以评估它们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效应。 关于行权价格的计算,它通常涉及两个主要部分: 原始行权价格:这是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员工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可以以这个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尚未获取的职工服务公允价值:这部分代表了员工为了获得限制性股票而提供的服务(如工作)的未来价值。这个价值在授予日至行权日之间逐渐累积,因为员工需要在这段时间内继续为公司服务才能最终获得这些股票。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我们关注的是在特定时间点(如资产负债表日)这些尚未获取的服务的价值。这是因为这些服务是员工为了获得限制性股票而提供的,并且这些服务的价值将影响未来行权时的实际成本(即行权价格加上这些服务的价值)。 因此,使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获取的职工服务公允价值而不是期初尚未获取的职工服务公允价值是合理的,因为它更准确地反映了在特定时间点这些服务的累积价值。这个累积价值将影响在假设转换时计算出的稀释每股收益。 简而言之,我们关注的是在特定时间点(如资产负债表日)员工已经为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价值,而不是从授予日开始累积的服务的总价值。这是因为我们想要评估这些服务在特定时间点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效应。
06/0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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