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执转破程序)。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司法解释三)此条款,没有弄明白,为什么不能作为破产费用来对待,请老师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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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5/30 16:42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费用。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的特点在于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即这些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必须支付的。
2.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而破产费用则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的。
条款: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这些费用虽然与破产程序有关,但它们并不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的,而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产生的。
由于这些费用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它们不具备破产费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特点,因此不能作为破产费用来对待。
但这些费用与破产程序有关联,所以可以被视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所以,这些费用不能作为破产费用来对待,主要是因为它们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而不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的。而破产费用是专门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设置的。因此,这些费用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来处理。
05/3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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