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直接履行其收购协议。如果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为何超过30%的部分,会有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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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5/24 14:28
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被单一收购人持有,意味着该收购人将对公司拥有较大的控制权。为了防止收购人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强制要求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选择是否出售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避免被大股东“绑架”。
2.防止市场操纵: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时,其已经拥有了较大的影响力,有可能利用这一地位操纵股价或公司决策。全面要约收购的规定可以确保市场公平,防止收购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
3.维护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份的转移和重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可以确保收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鼓励公平竞争:全面要约收购为其他潜在的收购人提供了机会,鼓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这样可以防止某一收购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控制权,损害其他潜在收购人的利益。
5.规范收购行为:通过规定超过30%股份后需要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法律为收购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规范和界限,使得收购人在进行收购时能够明确其法律义务和责任。
所以,超过30%的部分触发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市场操纵、维护市场稳定、鼓励公平竞争以及规范收购行为。这一规定是证券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05/2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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