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作为债权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选择一般性还是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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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0 | 提问时间:05/20 10:34
在您提到的公司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重组事项的税务处理方式,是否选择一般性还是特殊性,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债务重组情况和税务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通常适用于大多数债务重组情况。在您的例子中,如果以非货币资产(如现金,但金额低于债务账面价值)清偿债务,这通常会被视为一种销售或交换行为。债权人需要按照收到的现金金额与债权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如果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定的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那么可能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时,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对于债权转股权的业务,可能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05/2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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