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丙、丁三家银行借款,均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乙银行的债权为100万元,丙银行的债权为300万元,丁银行的债权为500万元,抵押登记的顺序为乙银行、丙银行、丁银行。后未经丙银行同意,乙银行和丁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4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丁三家银行抵押权顺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银行400万元,丙银行0,乙银行0
B.丁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乙银行0
C.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丁银行0
D.乙银行100万元,丁银行300万元,丙银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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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05/19 20:33
B (1)如果乙银行和丁银行不变更抵押权顺位: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丁银行0;(2)由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丙银行书面同意,不得对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丙银行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仍为300万元;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在乙、丁银行之间有效,丁银行优先乙银行受偿,丁银行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为100万元。
05/1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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