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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60万元。现该合伙企业欠丙120万元,甲因个人原因欠丁4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3年忆) A.丁可以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甲、乙对丙的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C.丙不可以向甲直接请求债权 D.丁可以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84784957 | 提问时间:05/16 17:56
朱飞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C(1)选项AD:对丁的债务,属于合伙人甲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份额,但无权要求自行接管,也无权要求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对丙的债务,属于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甲、乙对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应当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因此,丙无权直接要求甲清偿,选项C正确),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选项B错误)。
05/1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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