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问题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能不能适用这条政策中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政策呢?
问题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这个政策适用范围有哪些?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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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8 | 提问时间:05/06 11:52
第一个不可以适合小规模,你符合第一个要求的。
第二个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已预缴的增值税按照这个来计算。
05/0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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