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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14条:因对方注销、撤销、吊销、被税务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开发票,可凭规定资料(略)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善意取得不合规发票的救济条款) 如何行使救济条款
84785014 | 提问时间:05/06 08:51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4条**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凭借规定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以证明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实际发生并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该办法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具体到第14条所提到的特殊情况,如果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吊销或被税务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企业可以凭借规定资料来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从而得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这相当于为那些善意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企业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 行使救济条款需要企业按照规定的资料和方法证实**支出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使该救济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原始的支付记录、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交易双方的通信记录、以及任何其他能证实交易事实的辅助文件或证据。此外,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扣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之,企业在面临无法补开或更换发票的情形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相关支出都有详实的记录和其他形式的合法证据支持,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企业在面对此类税务问题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以确保符合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
05/06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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