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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举例一的场景,假设:甲、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后,甲将小汽车卖给丙,丙付款,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 ①、丙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乙,小汽车的所有权归丙所有,对么? ②、甲、乙虽未办理登记,但交付在先。甲、丙虽已登记,但没有标的物可以交付。这种情况(甲、丙没有交付,仅有丙付款和甲丙登记)丙有所有权么?没有交付取得所有权为前提,只有个付款和登记,这算啥意思? 2、根据举例二的场景,是不是跟我第一个问题中,举例一的假设场景是差不多的? 丙能否定义为善意第三人,对抗乙,关键点是啥?
84785028 | 提问时间:05/01 15:36
妖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 问题①根据已知条件并不能证明丙为善意第三人,甲乙双方已完成交付满足所有权小汽车作为动产转移要件,小汽车的所有权归乙所有。
05/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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