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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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04/29 16:52
你好,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再次分析下列各项的职权归属:
A选项:更换管理人。这是债权人会议的一个明确职权。如果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更换管理人。因此,A选项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B选项: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成员。债权人会议确实有权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成员,以确保债权人委员会能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所以,B选项也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C选项: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个职权并不属于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这一决策通常由管理人负责,因为管理人是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主要角色。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决策权在于管理人。因此,C选项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D选项: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这一职权同样不属于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这一决策权也在管理人手中。管理人负责处理这些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决策权仍属于管理人。因此,D选项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综上所述,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A选项和B选项。
04/2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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