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销售商品产生应收乙公司货款600万元,因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已逾期1年以上尚未支付,甲公司就该债权计提了120万元坏账准备。2x21年10月20日,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公司以其生产的100件丙产品和一项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偿还所欠甲公司货款。当日,甲公司该项债权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乙公司用以偿债的丙产品单件成本为3万元,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为4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6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10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100件丙产品及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进行甲公司乙公司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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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0 | 提问时间:04/25 22:29
你好,请稍等一下,稍后给你具体分录
04/2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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