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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境内企业转让境外的100%直接控股的子公司给境外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为51%,收到2亿人民币,是否可以适用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适用,具体是什么政策
84784979 | 提问时间:04/22 21:34
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如果中国境内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如用A股权换取B股权),且满足相关条件,可以按规定在5年内递延纳税。 然而,在这个具体情境中,中国境内企业是将其境外100%直接控股的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并收到了2亿人民币。这是一个直接的股权转让交易,而非股权对外投资。因此,根据一般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适用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04/2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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