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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问题:为什么丧失了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84785028 | 提问时间:04/18 17:04
杨家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如果需要提示承兑的,需要您在限期内进行承兑,否则过了期限,您就无法再对承兑人进行提示承兑,相关追索权也就丧失;这是严格的法律规定,其实没必要纠结该要求,记忆即可
04/1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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