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能给讲讲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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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4 04/17 17:13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是企业税务处理的两种主要方式。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包括:
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出境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全部资产以及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确认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确认所得或损失。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包括:
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转股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收购:转让企业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合并企业弥补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分立企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非股权支付部分处理:仍应确认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2024 04/1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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