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一项利润分享计划,要求甲公司将2×21年1月1日起至2×21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按照指定比例支付给在2×21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为甲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该奖金于2×22年6月30日支付。2×21年1月1日起至2×21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如果甲公司在2×21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期间没有职工离职,则当年的利润分享支付总额为税前利润的4%。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职工离职将使支付额降低至税前利润的3%(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2%)。2×22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职工离职使其支付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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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04/04 16:36
A,B,C,D 选项A和B,尽管支付额是按照2×21年1月1日起至2×21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的4%计量,但是业绩却是基于职工在2×21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因此,甲公司在2×21年12月31日应按照税前利润的50%的3%确认负债和成本及费用,金额为15万元(1000×50%×3%),其中,计入生产成本的利润分享计划金额5万元(1000×50%×1%)
04/0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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