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2年3月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
2×22年6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厂房)用于抵偿债务,甲公司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当日其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2×22年6月30日,乙公司将固定资产交付给甲公司,双方办理完成产权转移手续,解除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2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80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增值税税额为72万元;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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