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一项利润分享计划,要求甲公司将2×21年1月1日起至2×21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按照指定比例支付给在2×21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为甲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该奖金于2×22年6月30日支付。2×21年1月1日起至2×21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如果甲公司在2×21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期间没有职工离职,则当年的利润分享支付总额为税前利润的4%。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职工离职将使支付额降低至税前利润的3%(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2%)。2×22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职工离职使其支付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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