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00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50000万股。2015年1月1日,甲公司按票面金额发行600万股优先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该批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可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宣告并以现金全额发放当年优先股股息,股息率为6%。根据该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将该批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优先股股息不在所得税前列支。甲公司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为(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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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01/14 21:06
B,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0000-100×600×6%=1964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196400/250000=0.79(元/股)。
01/14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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