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22年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80000元,同时在B国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在B国已缴纳税款1000元。假定张某无其他收入,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张某就境外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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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4 | 提问时间:01/07 10:29
你好,中国境内、外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合计=180000+40000×(1-20%)=212000(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总额=[180000+40000×(1-20%)-60000]×20%-16920=13480(元)。来源于B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13480×[40000×(1-20%)]÷212000=2034.72(元),张某已在B国纳税1000元,应在我国补税=2034.72-1000=1034.72(元)
01/0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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