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14年至2×17年发生如下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业务:
(1)2×14年12月31日,将一闲置建筑物出租给乙公司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15年1月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150万元。该建筑物的成本为2800万元,出租时,已计提折旧5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长江公司对该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2)2×16年1月1日,考虑到其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并且能够合理估计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长江公司决定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2×16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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