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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题目(三)甲、乙、丙、丁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甲公司发生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4日,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20万元。(2)11日,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80万元,商品已发出,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3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8%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并收到乙公司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44万元。甲公司尚未收到货款。上述会计分录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11/30 14:18
(珠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2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 贷:原材料120
2023 11/3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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