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2)2月1日,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300元,款项已经收到。
(3)2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乙公司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 000元,增值税额为60元。同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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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4 | 提问时间:2023 04/06 13:30
你好,题目具体要求做什么
2023 04/0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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