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3%。(1)1日,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销售N商品2000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按每件 10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 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 60元。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
(2)8 日,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N商品1000件,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
(3)1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公司销售M商品,已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该批M 商品的成本为 350 000 元。20日,甲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存人银行。
(4)25日,收到以短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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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7 | 提问时间:2022 12/12 21:29
您好
请问是需要写分录吗
2022 12/12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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