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厨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只生产一种厨具产品A。2022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万元、增值税税额0.52万元;当月将一半原材料用于生产了120套厨具A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单位职工。
(2)与某商场签订2000套厨具A销售合同,约定2023年1月提货,2023年2月再付款。当月给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
(3)销售库存原材料给另外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含税金额6万元。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6万元。
该设备购进时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情形,企业未放弃减免税优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每一项业务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并计算11月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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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3 11/23 21:27
同学,您好,稍后发送给您。
2023 11/23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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