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3月1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15日,该栋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450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46000000元。2021年6月租赁期届满,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52000000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甲企业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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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11/15 09:17
你好稍等,马上计算。
2023 11/1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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