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总与刘某签订出售张总跑车的合同,在交付跑车前,张总见该跑车的市场价高涨,意图避免合同之履行,遂与知情的李某约定假装缔结跑车买卖合同,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并将跑车交于李某,问
(1)李某擅自将该年转让于善意第三人胡某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刘某可否向李某或胡某主张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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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0 | 提问时间:2023 11/15 09:06
(1)刘某不可以向李某或胡某主张权利。因为李某擅自将该跑车转让于善意第三人胡某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刘某不得向李某或胡某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的记载享有权利,未经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刘某不得向李某或胡某主张权利。
2023 11/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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