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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刘备因生意投资,需要资金250万元。于是向关羽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50万元的跑车抵押给关羽,双方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刘备又向张飞借款100万元,又一次将该跑车抵押,双方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刘备又将该跑车质押给诸葛亮,向诸葛亮借款50万。最终刘备到期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发生纠纷。 (1)刘备两次抵押跑车的效力分别是?为什么? (2)刘备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以跑车最终拍卖了150万为前提,写出三位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顺序及每位债权人可以获得清偿的具体数额。)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12 18:43
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1)刘备两次抵押跑车的效力分别是:第一次抵押关羽拥有有效的抵押权,而第二次抵押张飞只有无效抵押权。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优先的权利,即第一次抵押的权利大于第二次抵押的权利。因为当刘备第二次将这辆跑车抵押给张飞的时候,关羽的抵押权已经产生,刘备的行为已经形成第二个抵押,但是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第二次抵押是无效的。 (2)刘备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根据已经签订的抵押合同,实际上刘备有三个债务,分别是关羽、张飞和诸葛亮。根据当事人约定,跑车最终拍卖150万,这三位债权人清偿顺序应该是关羽、张飞和诸葛亮。关羽抵押100万,占抵押财产的66.7%,可以从拍卖所获得的100万元;张飞抵押100万,占抵押财产的33.3%,可以从拍卖所获得的50万元;诸葛亮可以从拍卖所获得50万元。 拓展知识: 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法规,抵押权是一种可开始实施担保权,这就要求被抵押有形财产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只有在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尽管抵押权的担保权不能影响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是抵押权的优先性还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在抵押中,当一个物品已经形成有效的抵押权时,它不能再被其他的债权人抵押。
2023 01/1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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