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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甲乙的承包地相邻。3月8日,甲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在自己承包地上为乙设立取水地役权。3月15日,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5月10日,甲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丙。5月20日,乙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的地役权变动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5月2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丁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B.5月20日之前,乙有权在丙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C.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8日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15日地役权登记完成时设立 E.5月1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乙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答案】BC 问题:眺望地役权不以占有为要件,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有例外(如眺望地役权),老师,怎么理解眺望地役权不以占有为要件?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1/02 11:38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乙之间设立的是取水地役权,属于地役权的范畴,通常以占有为要件。但《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对于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并非所有地役权均以占有为前提,比如本题中的取水地役权,就是眺望地役权的情形。所谓眺望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使用、经营、收益或处分的目的,使用他人不动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为欣赏湖中景色而请求在邻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等。眺望地役权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特征在于:权利人并不需要占有需役地或供役地,就能够享有和行使地役权。因此,在本题中乙的取水地役权在3月8日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项正确。 在乙的地役权设立之后至3月15日登记前,乙已经享有取水地役权,因此5月20日之前乙有权在丙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C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2023 11/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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