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50元。本年1月留抵税额为4000元,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商城销售 600辆,百货商城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 7%的销售折扣;
(2)向特约销售点销售 400 辆,支付运输单位运费6 540 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 6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540 元;
(3)销售本厂自用 15 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为 103 000元;
(4)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40000 元,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为565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为 150 000 元,税款为 195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款 82400 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计算甲自行车厂本年2 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甲自行车厂本年2月销售自行车的销项税额;
(3)计算甲自行车厂本年2月与包装物押金相关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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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3 11/01 09:00
(1)甲自行车厂本年2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9500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的进项税额:82400/(1+3%)*3%=2400元。
3.运费进项税额:6540元。
因此,甲自行车厂本年2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500+2400+6540=38440元。
(2)甲自行车厂本年2月销售自行车的销项税额为:
1.向当地百货商城销售自行车的销项税额:60025013%=19500元。
2.向特约销售点销售自行车的销项税额:40025013%=13000元。
因此,甲自行车厂本年2月销售自行车的销项税额为:19500+13000=32500元。
(3)甲自行车厂本年2月与包装物押金相关的销项税额为:
1.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56500/(1+13%)*13%=6717.7元。因此,甲自行车厂本年2月与包装物押金相关的销项税额为6717.7元
2023 11/0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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