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50元/辆。2019年11月留抵税额4000元,1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商城销售600辆,百货商城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7%的销售折扣;
(2) 向特约销售点销售4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运费告6540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元,增值税税额540元;
(3)销售本厂自用9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03000元;
(4) 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40000元,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565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50000元。注明税款195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824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
(7) 本厂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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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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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5 | 提问时间:2022 10/04 17:01
你好,您的问题是什么?
2022 10/0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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