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乳制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单位。2023年11月销售酸奶3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原乳单耗数为1.2吨,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0.44万元/吨,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该乳制品加工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是?
答案=300×1.2×0.44×13%/(1+13%)
加工成酸奶税率是13%抵扣率不应该是10%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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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78 | 提问时间:2023 10/28 21:26
你好,相关规定如下:
适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行业: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确定收购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先分清是属于那种抵扣情况,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核定扣除的办法,其余为计算抵扣。
二、根据第一步判断出适用核定扣除还是计算抵扣后,再根据以下规则确定农产品的扣除率:
1、核定扣除
(1)用于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例如,收购原乳生产酸奶,酸奶适用的是基本税率13%,那么收购原乳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就是13%。
(2)用于直接销售的,适用9%的扣除率
例如,一个生产液体乳的企业,收购了原乳,直接对外销售,此时扣除率为9%。
2、计算抵扣
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10%扣除率
用于直接销售、简单加工后销售或用于餐饮服务等其他用途:9%扣除率
2023 10/2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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