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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两个都是对的,请问啥区别 1.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0/21 14:13
明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 这两句话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关于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不服并提起诉讼,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被告的问题。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这句话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况下,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都被视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许可申请的批准或拒绝)不满,同时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也不满,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都被视为被告。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只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不满,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异议,那么只有上级行政机关是被告。这种情况下的被告只有一个,即上级行政机关。 简单来说,第一句涵盖了两种可能的被告(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而第二句只提到了一个被告(上级行政机关)。
2023 10/2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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