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的承包地相邻。3月8日,甲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在自己承包地上为乙设立取水地役权。3月15日,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5月10日,甲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丙。5月20日,乙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的地役权变动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5月2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丁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B.5月20日之前,乙有权在丙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C.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8日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15日地役权登记完成时设立
E.5月1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乙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C选项,地役权登记的问题,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那么登记的时候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还是第三人啊。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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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0/21 13:34
您好同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 10/2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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