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2X年10月销售货物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依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另外,因9月份销售的一批产品有微瑕,与客户协商一致后给予5%的折让并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批货物9月份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1)计算分析甲企业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202X年10月应纳增值税。
(2)编制甲企业该项业务的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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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10/10 13:10
(1)甲企业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 = 300万元
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 = 300万元 × 13% = 39万元
因销售折让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的销项税额 = 10万元 × 13% = 1.3万元
因此,甲企业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 = 39万元 - 1.3万元 = 37.7万元
(2)甲企业202X年10月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率) - (进货成本 × 税率)
= (300 × 13%) - (10 × 13% + 8)
= 20.4万元
因此,甲企业202X年10月应纳增值税为20.4万元。
(3)甲企业该项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万元
2023 10/10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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