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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这道题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额时,为什么仓库原值可以加计扣除
84784950 | 提问时间:2023 08/15 01:03
梦梦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为旧房的评估价格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9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220号)第七条中又进一步补充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023 08/15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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