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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外贸企业,老板有公司在香港,内地公司现在出口设备到伊朗,设备出口退税率13%,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是香港公司,发货人内地公司,装箱单、形式发票及提单的对方公司都是境外伊朗公司信息,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内地公司跟香港公司签订,国内销售发票也开给香港公司,报关单内容:一般贸易,成交方式FOB,贸易国:中国香港,抵达目的国:伊朗,境外收货人:香港公司,已经预收香港公司20%货款。问题一:装箱单、形式发票及提单跟贸易合同及国内开具销售发票公司名不匹配,后期是否影响退税。问题二:货款未收齐不能申请退税,退税时间是24年4月15日前需收齐货款都可以申请退税吗? 还是退税对收货款时间有限制,收货款时间是多久呢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23 07/04 23:35
罗雯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装箱单、形式发票及提单跟贸易合同及国内开具销售发票公司名不匹配,后期影响退税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只要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收汇就可以申请退税。
2023 07/04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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