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跟香港A公司签合同发货给马来B公司,报关单我们是发货人,马来B公司是收货人,提单上香港A公司是发货人,马来B公司是收货人,收汇是香港A公司打款,请问这种情况出口发票开具的话收货人是香港A公司还是马来B公司?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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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08 | 提问时间:08/07 09:45
1.关于出口发票开具的收货人:通常情况下,出口发票应与报关单信息保持一致。在报关单中发货人是你们公司,收货人是马来 B 公司,那么从一致性和业务实际流向的角度出发,出口发票开具的收货人应是马来 B 公司。
2.关于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出口货物在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报关离境。从描述看货物已报关离境发给马来 B 公司,这一点符合。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处理,即有相应的销售记录和核算。已收汇。虽然是香港 A 公司打款,但如果能够证明香港 A 公司与马来 B 公司之间存在合理的代理关系或其他符合商业逻辑的关系,并且这种收汇行为与该笔出口业务直接相关,也是有可能满足收汇条件的。一般来说,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如果香港 A 公司与你们公司、马来 B 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约定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能够清晰解释这种业务模式和收汇安排的合理性,并且符合税务机关对于出口退税的其他要求,那么是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
08/0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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