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公司在2022年12月份开具免税发票金额1227141.30元,并在2023年2月份开具负数免税发票金额1227141.30元,冲减了,2023年1月份重新开具3%专用发票金额1227141.30元,在2023年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因税率政策不一样,去税务局柜台更正申报2022年第四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更正后申报增值税的金额是减去1227141.30的),2023年第一季度又重新申报缴纳这1227141.30元收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现在2022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时风险提示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与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表的收入不一致(相差这1227141.3元),请问这个应该怎么办?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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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42 | 提问时间:2023 05/21 14:27
您好,那您企业所得税也得按更正后的处理,即体现增值税
2023 05/2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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