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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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3 | 提问时间:2023 04/24 10:32
你好; 这个就是说 比如我委托你 开发; 如果版权属于我 ; 我或者 我和你 共同用拥有的; 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 是你的取得著作权就得缴纳增值税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023 04/2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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