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向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 000元,增值税税额13 600 元。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甲公司,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在验收该批商品时发现商品质量未到达合同标准,要求新联公司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按规定,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抵减当期增值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3 04/23 10:47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2023 04/23 10:48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