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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动产时不是要求买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取得了动产才行吗?可是这道题目中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西瓜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尚未收取货款是否意味着庚公司不会善意取得呢?
84785002 | 提问时间:2023 04/22 00:17
杨家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 在客体方面,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针对第二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需要分析两个问题 首先,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必须合理。 其次,合理价格是否必须实际支付?通常认为没有实际支付也构成善意取得 所以综上认为,尚未收取货款是不意味着庚公司不会善意取得
2023 04/22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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