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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占有的他人财产(设备)。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后,被管理人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通过pai mai取走,但是尚未付款): 1、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呢? 2、动产善意取得是否必须要付合理对价?
小太阳 | 提问时间:08/14 14:20
欧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实务专家,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已解答9916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构成善意取得。

2.价格合理即可,不要求实际支付

祝您学习愉快!

08/1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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