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把工程款全部支付联合体牵头单位,并要求牵头单位开具全部款项的发票,在由牵头单位统一收款再向联合体各方支付相应款项,联合体各方向牵头单位开具相应发票。如果联合体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税务上有什么风险?如果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税务上又会有什么风险?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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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3/28 21:41
你好,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双方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购销发/票,但公司的主要业务系加工业务,交易价格固定,A公司未承担货物价格涨跌的风险,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如按全额确认收入,虚增了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3 03/2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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