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 1 月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 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 30 天。若对方在 10 天内付款,则给予对方不含增值 税金额 20%的销售折扣,若对方在 30 天内付款,则不乡合子折扣·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要求: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如果转变销售方式,且保证甲公司收益不受损,那么应该选择何种方式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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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03/23 09:07
同学你好。对于上述业务,本案中出售产品金额为 500 万元,付款期 30天,如果买方在 10 天内付款,给予不含增值税金额 20%的销售折扣,那么可以确定本次销售总金额为 400 万元。 基于此,公司可采取的纳税筹划措施就是,在实施销售折扣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物流运输等纳税权责事项,将本次销售的增值税由 13% 的税率降低,免交部分增值税。此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以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公司可采取有效的纳税筹划措施,在有效利用各项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为自身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实力,获得更大利润。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2023 03/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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