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1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乙公司70%的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乙公司2×18年7月1日,对外发行2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期权行权价格为4元,每份权证可以购买一份股票,甲公司持有其50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甲公司2×18年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为600万股,当年实现净利润3 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利润或子公司支付的股利);乙公司2×18年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为900万股,当年实现净利润2 500万元,1月至12月乙公司普通股平均市价为每股8元,7月至12月乙公司普通股平均市价为10元。甲公司合并报表中稀释每股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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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3 02/06 22:36
乙公司:
基本每股收益=2 500/900=2.78(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200×4/10=12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 500/(900+120×6/12)=2.60(元/股)。
6/12是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因为是2×18年7月1日对外发行的股份期权,所以120×6/12。
甲公司合并报表中:
基本每股收益=(3 000+2.78×900×70%)/600=7.92(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3 000+2.60×900×70%+2.60×120×6/12×50/200)/600=7.80(元/股)
其中:
①归属于甲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甲公司净利润=3 000(万元)
②乙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甲公司享有的部分=2.60×900×70%=1 638(万元)
③乙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甲公司享有的部分=2.60×120×6/12×50/200=39(万元)
因此,甲公司合并报表的稀释每股收益=(3 000+1 638+39)/600=7.80(元/股),与前述的计算结果一致。
2023 02/0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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