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生产主要耗用一种原材料A,该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A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每千克10元,2019年6月1日,该“原材料”账户余额4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余额5200元。甲公司6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1)5日,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4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85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尚未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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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2/05 21:44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6月1日,该原材料账户余额为4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余额为5200元。
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5000千克,销售价格为4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85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尚未到达。可计算出,甲公司购入的A材料单位成本为9元/千克,其实际成本以45000-(40000-5200)=48200元计入库存,5850元增值税由增值税月度预缴进行缴纳。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6月1日,原材料A账户余额为2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余额为3000元。
6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3000千克,销售价格为27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51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尚未到达。可计算出,甲公司购入的A材料单位成本为9元/千克,其实际成本以27000-(20000-3000)=30300元计入库存,3510元增值税由增值税月度预缴进行缴纳。
2023 02/05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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