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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乙、丙、丁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销售商品、京材料的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2019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1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售价总额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8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2,/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当日发出商品并确认收入公司于6日支付货款。(2)5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丙
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2/0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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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销售商品发生的交易,甲公司应确认收入100万元,乙公司支付90万元(减去10万元商业折扣),甲公司发出商品和收到90万元的现金,应确认的增值税是单一税率13%,为11.7万元,应确认的进项税额为7.6万元,应抵扣进项税额为7.6万元,应付税金额为4.1万元。 下面是一个例子,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金额为100万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2,/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当日发出商品并确认收入,应确认的增值税是单一税率13%,为11.7万元,应确认的进项税额为7.6万元,应抵扣进项税额为7.6万元,应付税金额为4.1万元。
2023 02/04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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