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销售商品、京材料的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2019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1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售价总额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8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2,/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当日发出商品并确认收入公司于6日支付货款。(2)5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售价总额为80万元;当日收到丙公司预付商品售价总额的50%,余款于发H商品时结清(截至月末商品尚未发出)。(3)15日,与丁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丁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为0.8元,司品已经发出,合同约定丁公司按每件1万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商品售价的10%向丁公司支付手续费。丁公司有权将未售商品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也有权收回未售商品或将商品销售合其他客户。30日,丁公司销售商品50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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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6/12 11:51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 06/12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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